倾斜性劳动立法的困境与变革路径一、解读与反思:倾斜性劳动立法的理论基础传统劳动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学的科层理论
该理论认为造成群体问不平等的原因是由于不同群体获得财富、权力和声誉的资源不同,获得较少资源的群体追求平等与自由的难度会更大,从而逐渐沦落到弱势群体的地位
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应该作出倾斜性的规定
该理论的典型代表是马克思,他认为自然分工引发社会分工,产生私有制并由此形成阶级,社会分层是社会成员冲突的结果
哈贝马斯认为阶级出现并非源于经济领域变化,而是政治秩序出现后的事物是政治秩序通过统治关系将社会成员组织到了不同的血统中,形成不同的阶级
我国立法者正是基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前提判断下进行相关立法的,具体制度大多都是为倾斜性保护劳动者而设计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社会分层理论下的不平等是否必须通过倾斜性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平等
我国劳资地位的不平等和社会分层理论下的不平等是否是一个概念
通过倾斜性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将社会分层理论作为我国倾斜性劳动立法的理论基础有失偏颇
首先,从劳资力量不平等推出倾斜性劳动保护,需弄清的基本问题是中国劳资力量的不平等是否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
是否是劳资冲突的结果
追溯历史,1953年,中国政府为解决大量农民涌入城市所造成的问题,分别从户籍、就业、口粮三个层面制定了限制农民自由迁徙、在城市获得口粮和就业的政策,从而人为地导致农民和城市市民的差距
国家后来逐渐允许农民进城务工,但是,由于户籍、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进,导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雇主之间的力量对比仍然很悬殊
此外,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一直没有承认劳工应有的结社权、团结权和罢工权
劳工在先天力量不足、后天存在遏制的情况下,怎么敢和雇主进行像西方国家一样的劳资对抗
因此,中国劳资力量的不平等不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