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流程图新建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阐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恪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建设单位与受托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承接查验时物业项目应当含有的条件和移交的资料,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方法》第六条、第九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获得对应资质等级证书
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商定提供管理服务,业主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应分摊的公共能耗费等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含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成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成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办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初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办组
初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办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构成
筹办构组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办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办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4‰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受
并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出5年,能够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