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津公积金委〔〕11号)作以下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组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涉及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多个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根据本告知作对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接。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列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状况之一的,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置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合用住房和其它自有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置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下列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合同订立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同意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出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置定向安置经济合用住房的,不超出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赔偿款后的金额。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合同订立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同意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出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置定向安置经济合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出首付款扣除房屋赔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申请提取借款合同商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累计不超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第八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列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累计不超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它提取业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接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局限性近来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够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它提取业务。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第十条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儿女之外的其别人共同购房的,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它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