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津公积金委〔〕11号)作以下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组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涉及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多个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根据本告知作对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列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状况之一的,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置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合用住房和其它自有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置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下列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