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正当、安全、合理使用,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原则操作规程》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有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寄存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统计表》中做好统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成果列入年度责任目的考核。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逻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第六条定时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七条含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献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核对,不含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立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安装专用防盗门;含有对应的防火设施;实施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第九条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立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立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施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周转柜双人双锁管理,值班柜单人单锁管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方法。第十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平时须加强防盗门、窗的管理,定时检查门锁的状况,严格管理门锁及专柜的钥匙。第十一条各麻、精一药品寄存点管理员应每天检查专柜与否完好,晚上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巡视专柜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医务科与药学部门须根据各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状况结合科室的用药需求对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寄存点设定寄存基数。第十三条普通基数量:药库贮存专库(专柜):以15—30天全院惯用量为宜(非出库量);药房、手术室周转柜:以3—7天惯用量为宜;药房值班柜:以一天最大用量以内为宜,因用量少而没设周转柜的以一周用量内为宜;病房值班柜:以3—7天惯用量为宜。麻醉医生药箱以不超当天手术用量为宜。第十四条基数的调节:基数普通每年调节一次,由使用部门申请,药房、药库提供数据证明后,提交药学部门主任、医务科长审批。遇长假期,药房可根据状况临时增加基数,但节后撤销。临床科室可根据收治病人的状况临时调节基数。第四章药库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出库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当凭获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公司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六条麻、精一药品管理员每月末根据本月麻、精一药品消耗及当时库存状况制订下月麻、精一药品采购计划。每次采购量不能超出药库基数与药库库存的数量差。采购计划必须报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采购员实施。第十七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最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统计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统计,内容涉及: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使用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八条已验收的麻、精一药品应立刻寄存于专库(专柜)中,同时在专用帐本、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