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责任书甲方:鹰潭市月湖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乙方: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鹰府发〔〕25号文献规定,订立本责任书:一、乙方建设工程名称为,地点为,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二、乙方必须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1.围档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2.保持施工场地周边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不占道堆放余土、硪沙、砖(石)或其它物料,污水污物不污及路面。3.硬化施工场地出入口,及时清洁车轮或冲洗车辆,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4.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栓牢。5.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避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6.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甲方指定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河沟等非指定地点。7.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三、监督与检查:甲方对乙方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时的监督检查,如乙方未按照本责任书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甲方将按照《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分乙方。四、此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