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发文文号】:国土[法]字第184号【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2-28【施行日期】:1996-2-1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告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全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涉及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全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全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土地登记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通告。通告的重要内容涉及:(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它事项。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全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献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领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者名称、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三)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四)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