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发文文号】:国土[法]字第184号【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2-28【施行日期】:1996-2-1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告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全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涉及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全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