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项结课论文题目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授课教师撰写日期: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含有革命意义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种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进一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发人们对它的思考
核心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一、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含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
他第一种发现并苏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当作工具,而是要把人当作目的,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种根本精神
康德的哲学就是有关“人”的哲学
康德本人也说:“我学会了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认识领域: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众所周知,他在《纯正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阐明,这种阐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含有普遍必然性的阐明
康德认为,纯正数学、纯正自然科学之因此可能,它们之因此含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含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即感性、知性(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
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思维、综合,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