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回复书回复人:水城县花戛苗族布依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花戛乡
法定代表人:杨昌恒,男,职务:乡长
因李珍贤不服回复人做出的《有关朱文文与李珍贤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决定》,向水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现回复人针对李珍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说的事实和理由,作以下回复:回复人作出的解决决定是在充足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程序正当,合使用方法律对的,请求依法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我单位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是依法授权,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作出解决的
另首先,我单位在解决争议土地权属上是通过调查理解,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不是草率地将土地权属拟定给申请人朱文文
本案起因是李珍贤砍了朱文文种的杉树17棵
李珍贤又砍了朱文文所种土地上的一棵杉树,发生争议,同年6月25日联山村委会调解时李承认砍错了朱文文的杉树,同意买几斤酒向朱文文赔礼道歉,朱文文不同意,联山村委会调解李珍贤赔偿朱文文360元钱,李珍贤不服便匆匆走了,调解未果
10月,朱文文砍了17棵杉树,卖给吴立富,在运输木料的途中(在联山村活动室旁),被李珍贤强行扣押,运回家中寄存,引发土地争议
后于3月3日花戛乡综治办、司法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后,邀请李学文参加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李珍贤之父(李学顺)提出争议土地是李左弟送给他的,由于李左弟长久外出,无法及时得到证明,至使调解无果而终止
7月18日,朱文文向乡人民政府递送有关请求去解决争议土地权属及被砍杉树的经济赔偿的民事诉状
于8月26日,李左弟回家探亲,乡政府再次组织人员找到李左弟进行调查,并到现场指认
事实是,争议土地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份种有杉树的林地,另一部分是李珍贤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