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产前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基本原则产前诊疗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点和遗传性疾病诊疗
产前诊疗技术配备应当以人群对产前诊疗技术服务需求、产前诊疗技术发展为根据,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规定
开展产前诊疗技术医疗机构(下列简称产前诊疗机构)应当达成下列基本原则
一、重要职责(一)进行出生缺点防治健康教育
(二)接受产前筛查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疗孕妇的转诊
(三)开展与产前诊疗有关的临床咨询
(四)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构造畸形等产前诊疗工作
(五)含有对应遗传咨询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可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性疾病的诊疗
(六)在征得家眷同意后,对引产出的胎儿进行病理检查及有关遗传学检查
(七)贯彻多学科转会诊、追踪随访、疑难病例讨论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对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九)对涉及医学伦理问题的病例应当及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十)统计和分析产前诊疗有关信息,特别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时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一)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或诊疗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
二、设立规定(一)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查、病理等科室,含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二)有能力独立开展遗传咨询(涉及遗传病咨询和产前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
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按照有关规定与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有关服务
激励有能力的产前诊疗机构独立开展分子遗传项目
(三)配备最少2名含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含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产前咨询的妇产科医师、2名含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疗的临床医师、1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