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就公益性捐赠扣除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是空白目前我们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扣除规定是这样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中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文件对捐赠扣除的票据规定是这样的‚”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文件告诉大家‚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什么比例内扣除‚税法规定是这样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同时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