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下称41号文)规定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文件下发后,引起诸多讨论与争议,现详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术语辨析41号文界定的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混合性投资业务
公告第一条称“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这一用语中的“企业”两字纯属多余,容易引起岐义,是否是还会出台个人混合性投资业务
41号文讨论的税务处理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所有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特定条件指公告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文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称为“41号投资业务”
(2)41号投资业务税务处理例1事实:A公司100元投资于B公司,投资协议约定:(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五年,年利息18元,于年底支付
(2)投资期限五年,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以120元赎回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此项投资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法律及分析:依据41号文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例所述投资业务完全符合41号投资业务,应按41号文进行税务处理
各方税务处理如下:投资方A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收到的利息18元,计入应纳税所得;(2)投资期限届满时,20元计入债务重组所得;被投资方B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支付的利息18元,可以进行税前扣除;(2)投资期限届满时,赎回投资支付的120元中,100属于偿还借款,20元属于债务重组损失
以上为依41号文件处理结果
有专业人士指出,赎回投资按债务重组处理不妥,理由是债务重组中发生于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才会发生债务重组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