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纳税的建议一、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沛县局对超市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的专项稽查发现,这些商业零售企业财务核算比较健全,销售额、实现税收相对稳定,但税负率普遍偏低,主要表现在:(一)销项税额方面:1、出租柜台管理难度大。企业对外出租柜台和自营柜台相互交错,很难区分哪些是内部统一核算的,哪些是对外出租的,有些超市故意将统一核算的部分销售额作为租赁柜台的销售额,以达偷税的目的。另外由于商业零售行业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商家和租赁者很容易串通一气,故意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进行偷税。2、购物卡销售方式漏洞多。消费者购卡时,超市无论开具发票还是其他收据,均以避免销售收入重复记账为由,不作当期销售收入入账。从而造成税款推迟实现或流失。3、视同销售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企业在销售淡季,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对于赠品,企业仅作为损失冲减库存商品,未按税法的规定将无偿赠送的物品作视同销售处理。4、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食品零售提税不足。有的大型超市增加的冷饮、雪糕、包装熟食等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项目采取现金交易,不经过收款台统一收款,不需开具发票,造成这部分应按17%税率提取增值税的销售额大打折扣。(二)进项税额方面:1、返还实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稽查中发现这些商业零售企业除继续采取返利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外,对于返还的实物,也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自用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有的企业将经营的保险柜、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办公用品转为自用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3、将出租柜台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以少扣手续费为优惠条件,租赁业户购货以商场超市名义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发票本身来看,国税机关难以区分哪些是租赁柜台购进商品,哪些是企业购进商品,企业利用这些虚开代开的发票多抵进项税额进行偷税。4、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虚开现象。对于购进的蔬菜等农副产品,一般是商业零售企业都在收购价格上作文章,采取低价高开等方式虚开发票多抵税款。二、规范大中型商业企业纳税秩序的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纳税秩序,堵塞税收征管理漏洞,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对出租柜台的检查力度。实地检查出租范围、计税标准、出租柜台税款征收方式、征收期限等,确保准确搜集到出租柜台的真实信息,划分清楚企业自营与出租柜台的销售额,从根本上把出租柜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2.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对企业随同商品赠送的物品及自用的物品按规定补征税款。3.加大监控力度。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实施稽查,不能简单的以账论账,而应全面检查,向外围扩展。认真核查柜台销售台账、楼层收款台的银行对账单、购销租赁合同、库存商品等,并进行相互对比,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查处偷逃税行为,同时,加大处罚力度。4.询问企业负责管理购物卡的人员,要求提供购物卡销售的详细资料,开具发票部分的购物卡的开票日期,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对返利现象,到生产企业外调核实。根据以往的稽查经验,家电、酒类等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多数存在给商业企业返利的行为,为查清案情,组织人员到商业零售企业购货的生产企业检查返利的方式、金额、时间等。6.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检查。按月逐份严格对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收购凭证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收款人姓名是否真实。对有疑问的发票,到出售农产品的业户实地核查,对弄虚作假、虚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罚。三、几点建议1.建议加快推行税控收款机。要求商场无论销售何种商品,全部实行集中收款,杜绝私自进行现金交易,并强制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2.建议加强对返利方式的源控制管。建立起国税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与零售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采取源泉控制的方法,严密监控生产企业的资金去向,准确地向商家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提供所辖属的生产企业的返利情况,加强对实物返利和资金返利的征管,防止税款的流失。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