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然而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不惜违规虚假做账,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
合理合法地节税是可以的,但必须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科学筹划去实现
一、律师纳税筹划的依据(一)律师收入及其取得途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所以律师取得收入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律师所的收入
律师个人收入取得方法随律师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异
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律师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
独资律师的个人收入是独资律师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合伙律师的个人收入是将合伙制律师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出的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雇员律师的个人收入是指律师所发给的工资收入和从律师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之和;兼职律师的收入是指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律师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二)律师收入的特点律师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则可能“颗粒无收”
这是由律师案源的不确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及时间的随机性、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性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的
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
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
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入水平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
(三)律师的纳税现状根据有关规定,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一样
独资和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