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除了实现的净损益会影响净资产外,还包括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外币折算差额等。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因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应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并增加资本公积。例1:甲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60%。1998年12月B企业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4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B企业于2001年12月将该台设备出售,卖价90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B企业和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B企业的核算:接受捐赠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40000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26800递延税款13200出售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6000累计折旧24000贷:固定资产40000借:银行存款9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000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7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000借:递延税款13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00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268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26800甲企业核算:B企业接受捐赠设备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16080贷:资本公积——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准备16080B企业出售该项设备时:借:资本公积——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准备1608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6080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处置该项实物资产后,可转增资本/对于投资企业而言,由于被投资企业接受实物资产捐赠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享有的份额计算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上述例子可见,B企业接受捐赠设备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甲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作为股权投资准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待B企业出售该项捐赠资产后,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后可用于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按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又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可见,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会计核算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照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折旧,或按照评估增值后的账面价值摊销费用等时,可以按照上述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两种方法进行核算:一是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