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试行)(1980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举办的职工疗养院是职工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它的任务是接收患慢性病、职业病的职工疗养,降低职工的患病率,恢复与增强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与生产积极性,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服务
第二条疗养院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艰苦创业,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设备的作用;学术上提倡“百家争鸣”,努力攀登疗养医学高峰,团结依靠全体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创办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疗养院
第三条疗养院的工作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同时加强疗养生活的组织管理,不断提高疗养效果
医务人员是办好疗养院的主要依靠力量
要加强疗养院的业务技术建设,教育和鼓励医务人员努力钻研医学理论和业务技术,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保证每周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
要逐步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疗养医学队伍
第四条办好疗养院的要求是:(1)要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党性,联系群众,有革命事业心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组成的领导班子;(2)疗养效果(治愈、近愈、好转率)、床位利用、床位周转、床日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尽快恢复到本院历史最好水平,并达到或超过全国同类疗养院平均先进水平;(3)建立和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4)医疗作风、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疗养员膳食和文娱生活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编制第五条疗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应加强对疗养院的领导和管理,对疗养院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疗养院所在地的地、市、县工会具体管理
凡疗养院新建、扩建、资产转移、改变性质或改作其它用途,均应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疗养院党的组织受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