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1页共9页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