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世纪之交,我国的刑法学研究面临着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如何建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这个课题的提出,是与我国刑法正在发生的价值上的转换,乃至于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结构上的转型密切相矣的
建构一种奠基于刑事法治之上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是迈向21世纪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开展方向
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刑法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在各种社会形态中是有所不同的,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我国学者李海东把历史上的刑法,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划分为两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
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称之为国权主义刑法
国权主义刑法的根本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
以保护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称之为民权主义的刑法
国权主义的刑法与民权主义的刑法的分野,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刑法的性质与机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曾经提出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命题,这里的政治刑法与市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相对应
民权主义刑法与市民刑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法治国的刑法,由此区别于人治国或者专制国的刑法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实立,法治国越来越成为我们所追求并希望实现的理想国
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法治国的根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约束的国家
换言之,国家在法律框架内生存,以此区别于不受法律约束的、具有无限权力的国家
法国学者狄骥在论述国家的法律框架时指出:执掌国家权力的人应服从于“法〞并受“法〞的束缚
国家是服从于“法〞的,像德语中所说的,它是一种“法治国家〞,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
在法治国中,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其中,国家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