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算法2018-04-01预交增值税(一)政策依据根据《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申报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
00万元、预收房款2,220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2,220
00÷(1+11%)*3%=60
00万元(三)预缴申报(四)会计核算2017年12月账务处理:(1)收到诚意金借:银行存款100
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00
00万元(2)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20
00万元贷:预收账款2,220
00万元(3)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
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
00万元(五)纳税申报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