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作者:赵国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因此,这里我们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来探讨我们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
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