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填报单位: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填报时间:2017年2月28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青市监处字[2017]第5号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化妆品庞爱琴//当事人庞爱琴2016年12月从银川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美之娇按摩霜17瓶,销售价每瓶7元
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雯丽除油泡泡面膜”5盒,销售价6
5元,按摩霜和面膜均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美之娇按摩霜16瓶,获取违法收入32元
货值金额为119元
销售雯丽除油泡泡面膜4盒,获取违法收入10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二、没收美之娇按摩霜和雯丽除油泡泡面膜各1盒;三、罚款454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就近的中国农业银行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7日元,货值金额为32
两种商品销售剩余各1瓶,被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叶盛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2青市监处字[2017]第6号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销售黄军//当事人黄军在经营食品时,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被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小坝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如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就近的中国农业银行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0日3青市监处字[2017]第7号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销售汪霞//当事人汪霞于在经营食品时,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被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小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