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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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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三条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作出决议。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1第二章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第四条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1);(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决议;(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2(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第八条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第九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附件5)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第三章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第十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3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6);(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3件7);(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T+2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第十四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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