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XX县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XX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三)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人员或者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方式(一)企业招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二)符合以上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实现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修理工、保安、理发、缝纫、第1页共4页干洗服务和其他方式独立就业。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由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市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XX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XX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标准执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给予补贴。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仍可按本办法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和拨付。第九条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办理程序见附件1,附件2)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年度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证件的年度检查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做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资格的年度审核工作。第2页共4页(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申报年检。年检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一条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享受相应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