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所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十种产品,具体是指:(一)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二)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汽车防盗报警器、无线传输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接触式和感应式报警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五)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产品代号05)(六)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专用锁、汽车防盗排档锁;(产品代号06)(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楼寓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产品代号07)(八)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全门、金库门;(产品代号08)(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报警器、报警触发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代号10)第三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三种管理制度:(一)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由公安部申报,第1页共5页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组织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目前,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二)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适用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国内外生产企业。目前,暂无规定产品。(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在安全认证制度未实施之前,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外,目录公布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三个月正式公布。第四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顺序号组成:×××××××顺序号产品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为4位数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例如:由XX省某家企业生产的可视对讲系统在向XX省公安厅申请生产登记,并获得批准后,该产品的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编号为:粤07××××获取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其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登记的申请办法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可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按所生产产品的型号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第2页共5页(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的生产登记申请书。企业同时申请登记几个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领取。(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法定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权产品检测范围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对于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具体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