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政办河道管理通知与区政办法律服务年度检查通知汇编区政办河道管理通知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防洪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河道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河道权属不清,乱搭乱建、乱垦乱种等人为设障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防洪,影响了地下水源的涵养
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河道的管理保护,明确权属和主体,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加快惠民型、生态型、和谐型水利建设,实现城乡统筹、人水和谐进展
二、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区三条河流,上游是无堤防河道,下游是有堤防和无堤防相结合的河道
有堤防的河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200米;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根据两条岸线外侧5米之间的范围来确定,其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外150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第1页共6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涉及到河道管理的其他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