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年月日农业部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一)船员职务: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千瓦-未满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总吨-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
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2/4第六条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周岁至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略),能够游泳M(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考试科目:一、驾驶(一)理论考试: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级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1.靠(离)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