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预报服务计划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科函〔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类天气)
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XX省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1页共6页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