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荐责任制制度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乡镇、街道、区属部门、法检两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以及其它科级干部人选
第三条推荐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二)坚持任人唯贤、公开平等的原则;(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坚持发扬民主、择优推荐的原则;(五)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开拓创新,实绩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全局观念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推荐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一般为区管正科级后备干部;(二)推荐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科员或中层负责人的经历,一般为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1页共4页(六)身体健康
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所推荐职位所需要的党龄、年龄、文化知识和专业结构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推荐
第六条推荐干部可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干部自荐三种方式
第七条区属各级党组织对本系统下属单位科级领导班子配备人选、本单位副职干部人选以及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均可以组织名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