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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启蒙读书笔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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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启蒙读书笔记【篇一:刑法的启蒙】《刑法的启蒙》之读书笔记与疑问法律是不是以追求正义为目的?当然不。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无数先贤哲人给出了浩如烟海的回答,但是在这些浩如烟海每每读起来都无比正确的答案背后,却隐隐有着一个神秘的背影。那个背影就是不同先贤哲人所处的不同背景,他们的出生,接受的教育,身处的社会阶级以及这个阶级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决定他们的思想。马克思连生活都需要恩格斯的资助所以他的哲学闪烁着无产阶级的光芒,孟德斯鸠自身作为一个贵族在《论法的精神》里自然而然的赞同贵族共和制。当然本着世事无绝对的态度,总有个别人站在他们阶级的对立面,比如恩格斯。但从宏观来看,这种人和思想的出现是偶然。所以:你身处的位置决定你的思想。那么你的思想必然代表你的利益。换句话说:每个人追求的正义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正义,那么真正的正义将隐而不现。哈佛公开课教授桑德拉认为,只有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才能得到真正的正义。在国王看来专制才符合正义,对乞丐而言吃得饱就是最大的正义。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国王还是乞丐,你才会得出真正的正义。但是我们知道,一旦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无法跳出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根本无法得到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正义,法律怎么追求?也许你会说:没有绝对正义,还有相对正义。问题就在这个相对上来看看我们的思修上是怎么定义法律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反映的由特定的社会生活资料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法本身的相对的,其本质无非是一个工具,目的只有一个: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康德说:人是目的。换言之,人是不能作为工具的。综上所述,法律是一种工具,那么这个工具在整个社会到底是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是人们,并非全体人类的,先根据自己国家习惯传统具体情况达成一个共同理念追求,在这个追求之上,建立法律?还是先建立法律,然后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追求各自认为的美好生活?听起来,前者似乎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形成过程,后者更带有专制法律的意味。再回到前面所述,法律是工具,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必须指出一点:法律并不是仅仅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我们知道真正政治革命始于英国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拉开了人类近代历史上的真正法律的大幕。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并非绝对正义,这里面带有一点平衡的意思。平衡什么呢?当然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两股不同势力。法律就是这两股势力互相妥协的工具。根据马克思哲学的辩证观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其实相辅相成的,没有被统治阶级,就没有统治阶级。他去统治谁呢?所以统治阶级需要借此打压控制被统治阶级,这时常采用严刑峻法,一般出现于时局不稳定斗争激烈之时。当被统治阶级被打压到一定程度,统治阶级又会采用相对宽松的手段缓和矛盾。相对于其他的法律,刑法更加具有威慑性和强制力,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更能体现统治阶级要求。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理论则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得最大利益。既然为了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利益,就需要刑法发挥它的作用。刑法的作用有2,其一是针对不可教化之犯进行惩罚制裁,隔绝他们与这个社会的联系,借以达到威慑遏制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力量的效果,例如死刑、无期徒刑。其二是针对可以教化之犯进行教育。可以教化之犯的认定主要在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和刑事责任所达到的程度,我们有理由相信,手段残忍和无心之失哪怕会造成同样的后果,其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态度恶性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刑法量刑确定罪名的时候,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但二者却不是平均比例,社会危害性为主,人身危害性为次。如果两者比例平均的话不妨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手段极其恶劣的杀猫和手段极其恶劣的杀人,得到同样的刑罚。如最近的教师虐童事件中,毫无疑问从人身危害性而言,手段及其恶劣,从人的天性而言简直就是挑战人的道德底线。但是法律毕竟是客观的,她的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定罪量刑,至少对象范围是特定的。再如“云南赛药鑫案件”从社会危害性而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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