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官学习检察官论个人感想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
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检察官论》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
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
而这些问题正是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
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
并最终解决问题
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
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谁、哪儿”书
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现代检察制度
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
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主导侦查程序
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第一
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