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勿为小恶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主讲人:林佳如一、教材分析二、教学方法三、教学过程四、板书设计•1、本框题的地位与作用本课题是粤教版七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一课第一框题的内容,与上一单元“法律护我”紧密联系。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基本知识,知道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增强自制力,勿为小恶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促使学生健康成长。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提高守法意识,在思想上树立避免违法犯罪的观念,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2、教学目标基于对教材的理解和分析,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教学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违法犯罪的基本知识,知道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能力目标:针对七年级学生思想不成熟,法制意识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学、议、导、练”等教学活动,进一步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地位。3、教学重点与难点•本节课的重点难点均是“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分”。•确定的依据是:因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且在具体的案例中很难界定,毕竟对于七年级的学生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法律意识薄弱,需要借给他们一双法律的“慧眼”进行区分,以使他们健康成长。1、活动探究法。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2、比较法。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将会通过一张表格来对比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不同之出,以使学生对难点的理解更加深刻。3、讨论法。针对学生难以把握的难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这样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对本框题知识的认知更清晰、更深刻。引入名言,导入新课情景研讨,思考分析案例分析,合作探究趁热打铁,循序渐进课堂练习,运用巩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只要是“恶”,即使是小恶,也不要做;只要“善”,即使是小善,也要去做。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偏偏是“小恶而为之”,最终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与他们不懂法律,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的行为,不知道什么是犯罪的有很大的关系了。今天这一节课我们将学习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你赞成谁的说法?为什么?你赞成谁的说法?为什么?谁掉了钱包?沈洁、黄海、李俊三位同学在路上见到一个钱包,里面有人民币三百多元,还有身份证、信用卡等。拾获他人遗失物不归还并私分,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违法行为让学生学会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小事进行准确判断,对“拾获他人遗失物不还”等违法行为做出准确说明;引起学生对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是似而非的一些小事的关注;同时引出“违法行为”的讲解•凡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划线,P76)案例1:李某故意破坏公用电话亭,被民警带走,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李某“警告、赔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案例2:2000年2月15日,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2001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胡某的违法行为是犯罪想一想:同样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有的人要判死刑,而有的人不用?(1)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划线,P76)(2)犯罪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划线,P77)①含义:②犯罪的三个特征:A严重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当罚性(最本质特征)(法律标志)(必然法律后果)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使同学能正确理解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含义,理解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