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凌晨1点,当某市的杨女士参加完聚会,独自走在一条小巷子时,两个黑影突然从背后向她袭来,一把锋利的尖刀也架到了她的脖子上。歹徒抢走了她装有50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手提包。某市由此破获了一个由10多名少年组成的抢劫团伙。他们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不到14岁。刚进初一时,已满14岁的我还是一个老师和同学都喜欢的学生,可过了两个月,我发现上课的内容越来越难,记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也就对学习有点厌烦了,上课开始不怎么听讲,要么和别人讲话,要么睡觉,作业也经常不做,还经常在校内与其他同学打架,进学生处就变成习以为常的事了。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对我来说毫无趣味,同学们不喜欢有坏习惯的我,讨厌我也远离我,我开始频繁的进出网吧玩游戏、聊天,去迪厅开包房。家里给的钱根本不够花,就去偷同学的或向小同学要钱。被老师批评了,也被送进拘留所教育了下就没事了。后来自己的注意力也越来越被学校墙外灯红酒绿的世界所吸引,从而越发厌恶上学,索性辍学不读书了。《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得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小链接①法律规定应该做而不做的,是违法行为。②法律规定不能做而去做的,也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慢慢地,我和校外的“哥们”组建了一个团伙,他们的年龄都跟我差不多,我作为老大,要养活兄弟,不得不“赚钱”,问别人要别人不给,我就抢,用刀威逼他们给,有时也会伤害到他们。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带领我的兄弟抢劫18起和4起故意伤害案,劫得财物6万元。我在被关在高墙内才知道我被判坐牢是应当受的刑罚,因为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刑法》:不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做小法官:•案例1:新华网石家庄3月26日电(记者杨守勇、曲澜娟)26日中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案例2:李某等三人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挤在两个座位上,起哄、打闹、吹口哨,并模仿影片中的音乐和对话大声哼唱、喊叫。周围观众和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他们就是不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影院工作人员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民警赶来后将这三个人带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李某等三人“警告”处罚。耿金平的行为是犯罪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好学生不良行为一般违法犯罪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名称比较内容一般违法犯罪不同点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触犯的法律违法情节(轻微或严重)共同点联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很大,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违反了《刑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二者没有不可愈越的鸿沟。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二者没有不可愈越的鸿沟。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轻重我现在很后悔,一回忆起过去的事情就感觉很恐怖。想到别的孩子在教室里快快乐乐的读书,而我却被关在这里……..年度未成年人占全部犯罪%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犯罪%200714.0239.97200814.6243.78200915.4744.07201017.1246.74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