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8日颁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使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水利部安排实施的研究水利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实行立项审查制、大型项目招标投标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
二、项目组织第四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是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作为计划下达部门,负责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对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部直属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作的需要和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开展研究的项目建议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部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体现以下原则:1
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对水利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提倡多学科跨领域的联合
注重成果的实用性,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和重大水利课题的解决提供科技支撑
体现成果的创新性,既要提倡自主创新,同时也要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重视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第1页共4页议书,组织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经修改补充后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部审批立项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算数比项目建议书预算数大于10%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依据批复的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