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补充意见近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把推荐、考察、任用、监督四个关口,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使全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步走上了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制度还存在不规定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整改要求落到实处,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提拨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范围1、公示对象
对拟提拨担任乡镇、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副科级)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实行任前公示
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2、公示内容
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3、公示方式
公示一般通过在公共场所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张贴公告或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4、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天
二、坚持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民意过半原则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必须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参加部门(单位)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单位)机关全体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参加乡镇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乡镇全体干部、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村两委会负责人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人数50%以上,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谈话人数必须达到参会人数的70%,谈话推荐得票数必须达到谈话人数50%以上
第1页共2页民主推荐结果自推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推行乡镇换届一把手全委会票决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乡镇换届时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拟任和提名为乡镇党政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