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交通、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农业机械)、价格、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