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按照省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基本原则: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4、厂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目标要求:20XX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XX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农房登记程序1、申请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审核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