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等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章节。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采用现行《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规定的格式。招标人可以设立对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即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一般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 15 天前公布。第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条件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构成。投标人对不可竞争的费用必须按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国家、山东省、烟台市规定的各项规费;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费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材料设备价格、暂定费用及预留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可竞争的费用。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的格式必须全部响应,否则为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为废标。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疑异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10 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并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