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_(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第 2 号 令 )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 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 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 或者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 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组织贯彻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并制定自治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 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工作并负责招标投标的备案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实施阶段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并在发 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15 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