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已构成违法犯罪的, 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 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 万元至 10 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㈤违反财务制度, 弄虚作假, 搞账外经营, 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