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1
1 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装修和已使用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
2 条 本规定给出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隔断、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软包及地毯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验收质量规定
3 条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抗震、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4 条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内隔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并在住宅设计允许荷载范围内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5 条 装饰应在业主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 ,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6 条 采购的装饰材料选材应符合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7 条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8 条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9 条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10 条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工期和保修等内容
第二章 给排水管道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 2
1 条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