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 ) 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促进审慎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系统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 ( 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 、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行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对象四统一的授信制度
( 一) 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保证授信审批部门与执行授信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 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 三) 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 四) 授信对象的统一
本行授信的对象是单一个人客户、法人客户或系统客户
不允许在本行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每一个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在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程度可制定适当的信用授信额度和担保授信额度
第六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本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的总体最高授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