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学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与监督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与监督工作,提高我院学生党建工作质量,确保学生党员的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在培养、慎重发展”方针,坚持“志愿入党、个别吸收”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第三条我院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参加党校学习;2、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3、党支部大会表决发展预备党员,经院党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4、党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经院党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第四条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对学生党员进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院规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密切联系和服务广大同学的情况。第五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条我院学生党建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院党委组织员负责全院学生党员材料的审查、管理工作,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生党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党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学生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应切实按照本条例,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材料是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重要书面材料。有关学生和各学生党支部应严肃认真、规范书写,保证文档材料客观真实、字迹清晰、完整及时。交接党员材料应由学生党支部书记在党会记录本上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各学生党支部支委会对本支部党员材料负责。第二章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第八条按照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程序,院团委、团支部把在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服务同学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思想和行为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参加党校学习(以下简称“推优工作”)。第九条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本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团支部书记为被推荐对象时,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该项工作。第十条院团委分配各团支部推优名额,向当学年度校、院级“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倾斜。第十一条“推优工作”每年进行2次,分别于3月中旬和10月上旬进行。第十二条被推荐参加党校学习的团员青年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具有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2、勤奋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期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以及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在班级起表率作用;4、遵纪守法,言行自律,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三条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优工作”资格:1、在考风考纪中有违规行为者;2、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者;3、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第十四条“推优工作”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团支部大会评议推荐、院团委审核的程序进行。1、召开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3)进行公开推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大会自荐,汇报思想认识;2、全体团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3、团支部确定推荐名单,组织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参加党校学习申请表》,报院团委审批;4、院团委签署审批意见,确定参加党校学习名单。第十五条凡参加党校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所在专业党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监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