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1 (2006 年 4 月 28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 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在“两 —1— 为两争”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凡生育、节育、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交纳 600 元的计生合同责任信誉金,按规定时间落实了上环、结扎措施的全额退付缴纳人,否则全额转抵违约金。 第五条 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节育措施证明、村计生专干的批条到所在的村民小组领取陪护费,违法生育的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一孩后 3 个月内上环的,补助 10 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落实上环措施须经镇计生服务所开具证明,确不能上环的第 1 页 共 26 页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二孩后 1 个月内结扎的,补助 40 元陪护费,不按时落实 —2— 结扎措施的,不能享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结扎须经区计生服务站开具证明,方可延期落实结扎措施。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落实结扎措施,在与村委会签订计生管理与服务合同并交纳 5000~10000 元合同责任信誉金后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夫妻双方应依法落实计生措施(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等),在镇村组干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措施的(该结扎的不结扎,该上环的不上环,该人流的不人流,该引产的不引产),其所在的村、组暂缓分配给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土地款项等各项经济权益,直至一年内落实计生措施后方可分配,一年后才落实结育措施的,扣除当年的权益分配,所在村、组不执行暂扣分配款项的,将视情节依照白政发[2005]52 号《白鹿洞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三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 第六条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