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申报的含义“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申报地点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作业一体化作业模式全面启动,进出口企业可在任一海关进行申报。即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在货物进出口岸报关、企业属地报关或其他海关报关。除必须进行转关操作的进出口货物以外,均可实现一体化作业模式申报。口岸海关报关方式:口岸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实施查验。属地海关报关方式:属地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在口岸海关实际进出境。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在除口岸及属地海关外其他海关报关方式:采用该种报关方式进出口企业较少,适用于有特殊需要的进出口企业。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转关报关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已全面收紧转关业务操作。目前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 ATA 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海关要求正常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对于前述通过转关形式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办妥转关手续后,再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手续。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 14 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