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1 页 共 27 页安全管理文书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2 页 共 27 页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1991 年 9 月 19 日[91] 冶安环字第 643 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 3 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
1Mpa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镁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
1Mpa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
第 4 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 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炉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生蒸汽,可参照锅炉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 5 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工作
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3 页 共 27 页第 6 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 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 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