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3 年 2 月 1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2013 年 2 月 15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间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 2 次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生育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第 1 页 共 20 页 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权利。 (三)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查环、查孕、查病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的权利。 (五)有获得生育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享受政策规定的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执行计划,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环情检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