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3 年 2 月 1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2013 年 2 月 15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小组
由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间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 2 次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生育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第 1 页 共 20 页 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权利
(三)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查环、查孕、查病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的权利
(五)有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