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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学习记录 学习时间:2012 年 4 月 6 日 参加人员:王晓泽、买买提明·吐鲁甫、杨华、花丽、米开热木·库尔班、付秋玲、布合力其·阿皮子、古丽娜·热合买提 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 年 12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月起施行。 3.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4.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6.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7.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8.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9.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第 1 页 共 19 页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为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06 年 12 月 17 日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13.《XX 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修订。自 2002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5.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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