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预付卡基本财税处理(一)财务处理商户出售商业预付款其实存在两种情形:(1)售卡收款并开具发票; (2)售卡收款开具预收账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财务处理上,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商户在预付卡出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符合规定。当购物卡持卡人取走货物时(不一定一次消费完购物卡金额),才确认销售收入。但增值税上则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二)增值税处理1、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在售卡开票的同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提销项税额,待持卡人购物时按实际销售再冲回。在这种情况下, 显然适用第一种观点,即按照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购物卡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高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在该情形下, 商户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持卡人实际购物时确认销售,按此种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的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适用第二种观点,即按照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所购货物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3、地方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 号)规定:(1)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 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 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 (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