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洪 xx,男, 1954 年 10 月 2 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1994 年 9月 23 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 年 8 月 24 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xx 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洪 xx 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
2004 年 7 月 18 日 17 时许,与洪xx 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
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 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掽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掽狮,并与陈扭打起来
洪xx 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xx ,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
洪xx 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掽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xx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 xx 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洪xx 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洪xx 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