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方电力防护工作意见与地方税务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汇编地方电力防护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进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一)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积极开展电力保护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综治办负责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有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和用电单位要仔细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实行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二、加强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建设行为(二)各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进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电力进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进展规划。(三)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各级规划部门应严格规划审查,并征求电力主第 1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四)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五)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扩)建中阻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应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三、加强行政管理,重视设施保护(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