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五篇材料]第一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关于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组织中的矿处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公司纪委、组织部、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工作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第1页共11页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的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安全生产、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该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